农村劳动用工监管办法:在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本报讯(记者 周艳涛) 为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省(陕西)近日出台首个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时办法,要求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在用工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我省农村地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简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有关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者培训、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与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后公示实施。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工资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同时,不得安排女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30日内,应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来源: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