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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劳动立法的突出特点

2008-05-30 | 刘华丽

劳动立法有两个非常突出的特点: 1.用倾斜立法技术保护劳动者 劳动合同都会涉及解除和终止的内容。解除劳动合同分两种情况,即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双方必须有单方解除权,那么法律就要给双方当事人设定这项权利。在设定的时候,如果不用倾斜立法技术就会变成:劳动者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在相同的条件下单方解决合同。这是平等分配权利的做法。但《劳动合同法》没有这样做,而是用倾斜立法技术。在给劳动者设置单方解除合同权的时候,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合同期间,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地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不承担违约金。简单地说,劳动者除了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以外,可以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合同权就受到很大限制:首先用人单位不可以没有任何理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如要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理由。《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在何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就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更何况在某些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还要补偿劳动者的损失,并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权的大小不同,就是《劳动合同法》倾斜立法的体现。 《劳动合同法》侧重保护员工以下几方面的权益:工资权益,试用期的一些权益,员工在单方解除合同权方面的一些权益,弱势群体的限制解除保护,以及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方面的权益。 2.加重企业违法成本 虽然《劳动法》的出台使劳动者权益得到了很好的维护,但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依然比较普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太低,造成一些用人单位肆无忌惮。所以,这次《劳动合同法》在很多方面都加大了企业的违法成本。这是劳动立法的另一个突出特点。《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书面订立。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 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 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摘自《劳动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摘自《劳动合同法》 这样的规定充分考虑到了用人单位的操作,就是说,一个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当天很忙,来不及与其签合同,也可以,但是一个月之内还不签合同的话,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就是说,企业如果和一个员工未签书面合同,尽管这个员工表现很一般,但是他可以拿两倍的工资。这对企业非常不利,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企业必须按法律规定,在一个月之内,与员工把劳动合同签了。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规定就是层层加重企业的违法成本,企业一年之内都没签书面合同的,除了继续付两倍工资外,还要视为企业跟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企业更不利。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去执行,否则的话,沉重的违法成本,会给企业带来非常大的负面效应。 [ALIGN=RIGHT]文章来源:互联网 [/ALIG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