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电医院一女工怀孕38周被单位终止合同
怀孕38周的葛女士最近比较烦,眼看着分娩期临近,不幸却又遭遇了“合同届满”——单位与其自然终止劳动关系。在2007年的最后一天,她离开了自己喜爱的工作。 葛女士是陕西省水电医院的一名护士,至今已工作了7个年头。然而,她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将青春奉献给了单位,而在 自己将要生孩子的时候,单位却和她终止了合同。 葛女士说,医院和她是一年一签的合同,从每年的1月1日起到12月31日终止。“今年要实施《劳动合同法》,也听说过有的单位为了规避与老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会不再与10年以上工龄的老员工续签合同。但我的工龄只有7年,况且已经怀孕38周了。”然而,出乎意料的是,2007年12月30日,正在上班的葛女士接到单位通知:“你与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12月31日届满,请你收到通知后来办公室办理离院手续。” 记者与该医院有关负责人须某取得联系,对于葛女士的反映,须某说,与葛女士的劳动合同是到去年年底到期的,他们不想再和她续签,属于自然终止劳动关系。可能合同法规定不能终止,但他们是去年发生的情况,不适用于合同法。 “劳动法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并不是说只要女职工怀孕了,就不能不要你了,如果是合同到期,合同自然终止,这不属于合同的解除,并没有违反劳动法规定。”须某说,“葛女士也没有向医院提出再次签订合同的书面申请,终止合同是自然终止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省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李秀华和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斐 劳动部门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曾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目前,葛女士已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 退休人员返聘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本报讯(记者 周艳涛)在近日的热线中,记者发现,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开始大量招聘退休人员,那么,退休人员受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呢? 部分职业:“越老越吃香” 据介绍,目前像会计、教师、行政类、技工工种行业等工作都是愈老愈吃香。企业招聘退休人员有的充当高级顾问,有的是利用技术带徒弟,有的则是从事管理工作。单位返聘退休人员,大多集中在专业性强、年轻人一时无法替代的岗位。在这些岗位,经验往往成了一笔宝贵的财富。 企业动机:可节约成本 对于一些企业热衷招聘退休人员,节约成本则是他们最大的想法。 西安某公司负责人介绍,招聘退休人员,除了他们拥有成熟的技术外,企业还可以节约大量的成本。退休人员因为已开始享受养老金,单位不用再为他们缴纳社保。另外,退休人员用工灵活,也不占编制,也不用担心和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专家提醒:退休人员返聘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国兴 退休人员返聘时,与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了,也不受《劳动合同法》制约,只能签订聘用协议,属于劳务关系。但由于返聘存在很多问题,一旦出现纠纷只能向法院申诉,因此劳资双方都要在返聘时多留个心眼。 如果您对劳动合同法尚存疑问,如果您的合同不规范,今日上午9:30-11:00请拨打电话029-88428802反映。对您所提出的问题,本报将请陕西省、西安市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及法律界方面的专家为您解答。 [ALIGN=RIGHT]文章来源:华商报 [/ALIG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