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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6日珠海市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会

时间:2009-05-13 15:29来源:互联网 作者:小C 点击:
  

 
  同戴蓝天,愿每颗心都能感受真情;共享和谐,愿残健朋友都能携手同行。以下是2009年5月26日珠海市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会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由于身体机能的缺陷,在就业求职的过程中,残疾朋友显得更加艰难。解决残疾人这个困难群体就业,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法律赋予各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更是一次用人单位形象最佳塑造、爱心体现的过程。为了拓宽残疾人就业道路,减轻用人单位用工成本,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如下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和补贴政策,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

  1、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2、新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珠海市辖区内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招用本市户籍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后可以到辖区残联申请残疾人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新招用盲人、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300元,其它残疾人每人每月200元。残疾人岗位补贴从企业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先就业、后补贴的原则,每年申请发放一次,补贴期不超过两年 (珠府办〔2006〕46号)。同时,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申请社保和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以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实际招用人员在相应期限内5项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和每人每月150元的岗位补贴(珠府〔2008〕138号)。(以上三项补贴可同时申请领取)

  3、税收优惠政策: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的用人单位(广告业除外)均可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每人每年不超过3.5万元)、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财税[2007]92号、国税发〔2007〕67号 )值此第十九次“全国助残日”之际,为弘扬人道主义,展示社会各界对残疾人的关爱和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强不息、奋发向上的精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与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联合举办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会,诚邀贵单位参加。

  一、招聘会时间

  2009年5月26日(星期二)下午14:00-16:30

  二、招聘会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金鸡路122号人力资源大厦二楼(珠海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三、联系方式

  1、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
  联系人: 陈艳平 杨先万 卢蔼辉
  咨询电话:8509977、8509909
  传真:8509980

  2、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人:刘先生 侯小姐 邹小姐 曾先生
  联系电话:8582212、8582213、8582216
  传真:8582214、858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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