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手续
工伤认定是在遇到工伤事故时,由劳动者所在单位和当地社会保障机构组织工伤鉴定机构对受伤劳动者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发生和恢复情况综合鉴定,以确定是否为劳动者工作有关的疾病的一项工作,对于申报或者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单独申报的工伤事故,应当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才能成为享受待遇的依据。
工伤鉴定需要下列手续:先由单位或者工伤职工一方依法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提交所需的申请材料;然后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最后及时书面通知单位和工伤职工,并抄送工伤认定决定书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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